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3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丹,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丹,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仕中,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灿,贵州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孟刚,贵州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白云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行政中心南楼618室。
法定代表人:刘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彭相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邱海林,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上诉人***、**、袁仕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阳白云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邱海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3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3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1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袁仕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7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符黎音
审判员  黄 新
审判员  程 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