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宁营路西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雷现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会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功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又提起异议之诉,现正在审理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528执7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