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3830号
申请人: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宁营路西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雷现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功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54683.9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54683.9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54683.99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李向东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人民陪审员 李兆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