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41号
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宁营路西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苗,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