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宁营路西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与308国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高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308国道南侧、新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高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在评估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需等待异议结果,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528执恢6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