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正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丽江正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丽江映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721执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江正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柏龙水榭一期商铺3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68129949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丽江映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五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50654361W。 法定代表人:***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721诉前调书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丽江正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18462.68元。 立案后,本案从(2023)云0721执387号案件中分配到3319.52元。此外,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保险、工商登记等主要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云PB××**解放牌车辆、云P1××**江铃全顺牌车辆及云PF××**江铃全顺牌车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现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评估拍卖;查询到被执行人持有云南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0.46%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因未达处置条件,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 因被执行人丽江映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金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