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4民初638号
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侯金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