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县绿滋食品有限公司、苍南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财保209号
申请人: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54034536N,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建行**。
法定代表人:李忠明。
委托代理人:罗爱缘、董慧敏,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苍南县绿滋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96773576K,,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上林一街**
法定代表人:叶思亩。
被申请人:苍南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25882020D,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凤阳村凤台路**/div>
法定代表人:詹丽芳。
被申请人:苍南县天雅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90969965R,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新溪村(天雅食品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林昌添。
被申请人:温州市齐天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25702684,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卤制品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洪永彬。
申请人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苍南县绿滋食品有限公司、苍南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苍南县天雅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齐天乐食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被申请人苍南县绿滋食品有限公司、苍南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苍南县天雅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齐天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镇××村××期地块),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苍南县绿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镇××村××期地块),权证号:苍国用(2016)第1××6号,保全金额以160万元为限;
二、查封被申请人苍南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镇××村××期地块),权证号:苍国用(2016)第1××3号,保全金额以50万元为限;
三、查封被申请人苍南县天雅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镇××村××期地块),权证号:苍国用(2016)第1××1号,保全金额以50万元为限;
四、查封被申请人温州市齐天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镇××村××期地块),权证号:苍国用(2016)第1××9号,保全金额以90万元为限;
本次查封期限为自权属登记部门签收本案裁定书之日起的三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世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黄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