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

龙港市鲸头自来水厂、苍南县龙港镇鲸头自来水厂等与龙港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浙03行赔初1号

原告龙港市鲸头自来水厂,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云岩片区鲸

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圣堂,厂长。

委托代理人易叶雄,浙江泽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镇前路**。

法定代表人何宗静,市长。

委托代理人余乃盛,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伟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

丰区永丰街道北门社区裕丰大道7号商会大厦四单元908室。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

第三人温州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

溪镇灵珠大厦1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化重。

第三人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

城北路783号建行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忠明。

委托代理人严宗杰,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州里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世纪大

道2800-2862号2幢3楼东边。

法定代表人余礼仁。

第三人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南

城路与学苑路路口(苍南欧科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章荣飞。

第三人温州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

灵珠大厦1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冯美珍。

原告苍南县龙港镇鲸头自来水厂因诉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龙港市政府)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

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0年

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

苍南县龙港镇鲸头自来水厂的企业名称变更为龙港市鲸头自来水

厂,本案的原告主体变更为龙港市鲸头自来水厂(以下简称鲸头

自来水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鲸头自来水厂起诉称:2014年至2019年期间,原苍南县龙港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龙港镇政府)为了推进“五水共治”,

组织第三人在原龙港镇范围内铺设地下排污管道。由于施工前没

有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风险评

估及温馨提示,第三人施工时造成原告铺设在九个村的供水管道

损坏,导致自来水流失,亏损严重。原告发现损坏后,立即投入

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大规模的排查、抢修,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

事发后,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处理,以及申请赔偿未果。综

上,请求“1.确认被告为推进五水共治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财产

权;2.赔偿原告因地下供水管道被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3926490

元”。

被告龙港市政府答辩称:一、本案属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首先,原龙港镇政府

在推进“五水共治”工作时,所实施的相关行为不具备行政管理

职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龙港市政府将项目通

过公开招投标发包给第三人施工,第三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

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该侵权行为的主体系第三人等施工单位,并

非龙港市政府。二、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缺乏依据。三、原告自

身存在重大过错,且第三人导致原告的损失已解决。原告为了节

省成本,无管道铺设的设计图纸,该管道铺设项目并未经过有关

部门验收。第三人施工之前告知原告及时提供相关图纸,但原告

无法提供,原告对管道被损坏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人在施

工过程中损坏部分小口径的管道,但发现之后立即通知原告进行

维修。后因原告向第三人提出赔偿,云岩社区组织双方进行协调,

后经协调原告已领取相应的款项。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陈述称:一、本案属民事纠纷,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

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建设时

导致原告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其余第三人未发表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鲸头自来水厂称原龙港镇政府为了推进“五

水共治”,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公开招标发包给浙江

中梁建设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施工,第三人在施工时导致原告铺设

的地下排污管道损坏,故请求“1.确认被告为推进五水共治过程

中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2.赔偿原告因地下供水管道被损坏造成

的经济损失3926490元”。在本院向被告龙港市政府送达起诉状

副本等应诉材料之后,原告确定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原龙

港镇政府8个招标行为违法。其中原告所称的8个招标行为如下:

2014年10月17日建设地点分别为原龙港镇梁峰村、三峰村、山

前村、鲸头村的4个招标行为,2015年10月11日建设地点为原

龙港镇云岩村、联友村的1个招标行为,2016年10月26日建设

地点为原龙港镇的1个招标行为,2015年9月28日建设地点为原

龙港镇金中村的1个招标行为,2015年9月21日建设地点为原龙

港镇士金兜村、瑞岩村、港头村的1个招标行为。

另查明,2019年,经国务院批准,撤销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

府,设立龙港市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分析,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财产权,其第一项请求应理解为原龙港镇政

府损坏原告自来水供水管道的行为违法。因原龙港镇政府与第三

人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即便第三人在施工过程中损坏

了原告的设施,原告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本案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起诉。在本院向被告送达

起诉状副本之后,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为“确认原龙港镇

政府8个招标行为违法”,其实质是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

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因此,原告将第一项诉讼

请求变更为“确认原龙港镇政府8个招标行为违法”,不符合前

述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即便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与8

个招标行为之间也无利害关系,也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

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

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龙港市鲸头自来水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永利

审 判 员  杨贤斌

人民陪审员  戴艾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祁森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