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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8民初2046号
原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华,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78号建行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54034536N。
法定代表人:李忠明。
被告:王建荣,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6元,减半收取计203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章方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