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建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54034536N。

法定代表人:李忠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30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2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52590元,截至2020年11月1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5259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0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430执9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楷林

审判员  陈小龙

审判员  胡馨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