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8159号之二
原告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XialingGuo,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中建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了(2017)湘0104民初8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在本案财产保全过程中,被告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请求本院不冻结其公司基本账户,为此担保人*小义、***自愿提供他们名下共有的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四化建居委会X号房屋(产权证号: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及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X号岳麓现代城X栋X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对被告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此申请事项进行担保。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做出了(2017)湘0104民初81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担保人*小义、***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四化建居委会X号房屋(产权证号: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的相关产权交易手续;二、冻结担保人*小义、***名下按份共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X号岳麓现代城X栋X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的相关产权交易手续;三、不再冻结被告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现被告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另有案件在本院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原告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的标的足以保障本案的标的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置换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该申请,于法有据。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小义、***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牌办事处四化建居委会X号房屋(产权证号: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的相关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小义、***名下按份共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现代城X栋X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的相关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