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恢7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中建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4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28072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2280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