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恢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中建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海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7)湘0104执31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机器设备七台(详见扣押清单),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