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02民初6213号
原告:山西西***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赢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保林姚某,山西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职业技能学校运某。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张某2。
原告山西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职业技能学校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山西西***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西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西***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运城市职业技能学校运某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山西西***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晓东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