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民终29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西张中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通达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运城市盐湖区***土建施工队负责人。
上诉人山西西张中晟钢结构有限公司(中晟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2018)晋08***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因承揽合同发生纠纷,分别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各自持有的2012年11月18日的协议书,该两份协议书中对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责任等均有不同的约定。被上诉人亦对上诉人持有协议真实性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对两份协议未进行认定的情况下,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协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事实不清。另该两份协议中均涉及了第三方山西恒耀玻璃有限公司,为查清事实,应追加第三方为本案诉讼参与人。
基上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临猗县人民法院(2018)晋08***民初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西张中晟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