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882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小梁乡小梁街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晋0882民初266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11月6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978052.3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218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020年1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7800元,扣除执行费后,交付申请执行人。
2020年1月7日给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
2020年5月2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5月28日通过河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东明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柴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