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8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小梁乡小梁街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清涧四村拆迁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四村。
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四村村委会,住所地: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四村。
法定代表人:***,代理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涧四村拆迁建设指挥部、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四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2019)晋0882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清涧四村拆迁建设指挥部、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四村村委会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