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津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82民初61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津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小梁乡小梁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颖,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津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民委员会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震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