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君智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07民初285号
原告:衡阳君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万恒.白金汉宫C栋120铺面。
法定代表人:邹三君。
被告:湖南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45号华新商业广场C栋2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衡阳君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309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9629.52元(以1530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从2018年9月2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应由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第八条第1项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买卖合同记载签订地点为衡阳松木工业园,该地点属于衡阳市石鼓区。根据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约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湖南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