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454号之一
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XXX。
法定代表人:高作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在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瑞通路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XXX。
法定代表人:刘士林。
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瑞通路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西安瑞通路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6元,由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婷
书记员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