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1250号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瑞通路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罗育,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西安瑞通路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4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余洁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