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红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红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市豪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东商初字第2340-1号
原告:聊城红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聊城东昌东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豪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北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红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豪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保证本案顺利执结,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安装在被告聊城市豪庭酒店有限公司处的格力空调内外机60套。原告已提供其所有的鲁P×××××号货车及交纳6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所有的担保车辆鲁P×××××号货车一辆;
二、查封安装在被告聊城市豪庭酒店有限公司处的格力空调内外机60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