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红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红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安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红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13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聊东商初字第2603号
原告聊城红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红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聊城红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聊城红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莉
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