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安民催字第23号
申请人河南省蓝天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荆岗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557184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博,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申请人河南省蓝天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616798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金额为10万元,发票人为江西中德铝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河南省蓝天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人为安义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蓝天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廖小红
审判员付忠良
代理审判员骆扬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