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6民初3934号
原告:河南天海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苏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天海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上街区自来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天海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明确表示其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天海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时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