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海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天海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正浩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锡法北执字第02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海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苏村。
法定代表人邱保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正浩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4号楼A623室。
法定代表人谭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海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正浩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锡法北商初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正浩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天海公司货款34941.79元并偿付该款自2014年8月19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正浩公司负担。因正浩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天海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正浩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并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正浩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
经向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正浩公司名下没有车辆信息。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正浩公司名下没有房产信息。
经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正浩公司没有对外投资登记。
经向无锡汇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方钢材城物业部调查,被执行人正浩公司已不再经营,现已搬离该市场。
因被执行人正浩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正浩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36021.79元、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49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天海公司通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正浩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通知其于2015年12月1日至本院进行听证。天海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到庭参加听证。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正浩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海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院组织的听证,亦未能提供正浩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北商初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正浩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海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正浩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执行长  潘洪峰
执行员  胡 毅
执行员  陆凌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顾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