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海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天海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205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开封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包公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泗,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河南天海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本市禹王台区汪屯乡苏村
法定代表人:邱保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汴国土罚〔2017〕0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豫0205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2行审复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5行审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称,被执行人河南天海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9月在禹王台区汪屯乡大苏村村南建厂房,占地面积3240平方米,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依据《汪屯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认定该宗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原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汴国土罚〔2017〕0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进行了催告。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3240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9日,原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汴国土罚〔2017〕0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天海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6年9月在禹王台区汪屯乡大苏村村南建厂房,占地面积3240平方米,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依据《汪屯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认定该宗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的事实。原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8日依法向天海公司进行了事先告知(汴国土罚告〔2017〕05003号)。天海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2017年12月11日,依法向天海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汴国土听告〔2017〕05003号),天海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该违法行为认定为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的办法》第六十六条、《河南省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笫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3240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2400元。2017年12月19日,向天海公司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2017年12月26日,天海公司向原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禹王台分局缴纳了32400元罚款。2018年3月13日,向天海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天海公司拒绝履行,原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以天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保营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2020年4月,申请执行人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以天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为由,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豫0205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2行审复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的相应内容,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其申请依法应予受理,裁定: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5行审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另查明,根据2018年开封市机构改革方案,将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的职责整合后,组建了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认为,原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该局作出的汴国土罚〔2017〕0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原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汴国土罚〔2017〕0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松岭
审判员  张 辉
审判员  孙黎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婧
书记员刘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