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何郢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2153519K。
法定代表人:孟世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锐,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现住安徽省滁州市。
上诉人安徽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安徽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 冰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董凡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司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