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顺天顺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6045号
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后岭上村一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87638887。
法定代表人:何宝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群,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府前东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7775669A。
法定代表人:梁家起,总经理。
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顺天顺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双环路西北侧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75856238。
负责人:陈小伟,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建,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顺天顺源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顺天顺源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顺天顺源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彩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丽芳
书 记 员 徐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