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724号
原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南侧(第二施工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49551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帅,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府前东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7775669A。
法定代表人:梁家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