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23829号
原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南侧(第二施工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495518G。
法定代表人:张殿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喆,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府前东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7775669A。
法定代表人:梁加起,总经理。
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顺天顺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双环路西北侧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75856238。
负责人:陈小伟,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建,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顺天顺源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顺天顺源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顺天顺源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彩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叶丽芳
书 记 员 徐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