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1477号
原告:新达泵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经济开发区汇通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E14X4U。
法定代表人:艾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新达泵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顺水顺源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胡各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758564XT。
负责人:黄志刚。
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顺焦路木林段83号2层3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7775669A。
法定代表人:梁加超。
原告新达泵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顺水顺源分公司、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向原告新达泵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新达泵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新达泵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达泵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