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景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工程学院与被告沈阳景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新民初字第03025号
原告沈阳工程学院,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41058118-6。
法定代表人张铁岩,系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艾振学,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学院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景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56岁,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工程学院与被告沈阳景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工程学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沈阳工程学院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议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