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统计局与榆林市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陕0802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统计局。
被执行人榆林市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统计局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榆林市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计行政处罚一案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的榆区统罚字【2018】001号统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榆林市榆阳区统计局作出的榆区统罚字【2018】001号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填报的2016年年报《财务状况》C103表中《营业收入》上报数为1564千元,检查数为21680千元;2016年《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204-1表中《合同额》上报数为325千元,检查数为0千元;《一季度完成产值》上报数为353792千元,检查数为7669千元;《二季度完成产值》上报数为353792千元,检查数为8866千元;《三季度完成产值》上报数为353792千元,检查数为4011千元;《四季度完成产值》上报数为353792千元,检查数为1140千元;2017年《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204-1表中《一季度完成产值》上报数为353792千元,检查数为2325千元;《从业人员》上报数为1209人,检查数为87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2、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设置统计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未设置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榆区统罚字【2018】001号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给予被执行人警告并罚款160000元的处罚。并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既未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能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罚款160000元及加处罚款160000元,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本院认为,榆林市榆阳区统计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榆区统罚字【2018】001号统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榆林市榆阳区统计局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的榆区统罚字【2018】001号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及加处罚款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