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003执恢4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16号富豪花园C座809室。
法定代表人:**,监事。
被执行人: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文明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678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745362元,并负担仲裁费7045.5元、执行费9924.08元。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已偿还欠款745362元,剩下余款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被执行人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其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通知书、失信决定书,从而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出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3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经本院两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登记。2018年7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执恢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该公司位于儋州市那东公路的“儋州领时国际”项目的1号楼486套公寓和106套铺面及地下车库(车库建筑面积11113.62平方米)的财产交付给儋州海沃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全部债务。2019年1月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执恢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该2号楼、4号楼共42套住宅及2、3、4号楼地下车库176个的财产交给海南穗甬和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抵偿相应部分债务。另,被执行人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定安县的商服用地[定安国用(2009)第169号、面积22888.2平方米]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该用地的抵押权人为华夏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
4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定安县的商服用地[定安国用(2009)第169号、面积22888.2平方米]一块。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必须履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67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