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许永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胜华,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海南太美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许开阳,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太美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琼0106民初13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506284.7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性保险产品、公积金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1号环岛大厦8楼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506284.71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琪
审判员 林志飞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元霜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