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琼0106执7851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琼0106民初6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925831.68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琼AXXXX、琼AXXXX、琼AXXXX、琼AXXXX、琼XXXX汽车,共伍辆,本院另案作出(2020)琼0106执3601-36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车辆轮候查封。除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228号海南金盛达建材商城A区5#仓库、位于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X幢第XX层XXX房,本院另案作出(2020)琼0106执3601-360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除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925831.68及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醒涛
书记员  王文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