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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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6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号海阔天空国兴城二期A14地块1号楼S301。



法定代表人:凌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16号富豪花园C座南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许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2民初9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建公司上诉称,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9002民初9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该工程引起的本案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建筑物所在地琼海市人民法院管辖,但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而且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请系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国家南海博物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提出,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当属于合同纠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故本案应向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则。鉴于上诉人住所地在海口市美兰区,因此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故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2民初9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集利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集利公司起诉的请求及事实、理由,海建公司将其承包施工的“国家南海博物馆”项目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分包集利公司施工,海建公司在消防工程验收合格且2年质拐杖期满后,仍不支付剩余部分的消防工程款,诉请法院判决海建公司支付剩余部分的消防工程款等,属于合同双方履行工程分包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原审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的工程项目在琼海市,琼海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尽管合同双方在涉案合同的第十五条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即海建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内容,但该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管辖协议所选择的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规定,应属无效。原裁定驳回海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海建公司上诉理由不当,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曾繁桉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王敏敏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王娜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刘春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梅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黄冠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