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海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海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义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1民初1959号
原告:郑州海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94号2号楼1区1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616685233。
法定代表人:唐彬。
被告:义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三门峡市义马市珠江路西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0583220-1。
法定代表人:更德洲。
原告郑州海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郑州海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海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淑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