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41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26743479,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高楼房村1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贯中,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9395A,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黄土坡昆沙路21号,法定代表人常有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云0114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4×××60内资金154526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4×××60内资金1545263元的冻结。故对本院依法冻结的被申请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4×××60内资金1545263元已无继续冻结的必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4×××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国际花园支行)内资金154526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顾崇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