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陆陆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辖终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常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陆陆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1。
上诉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陆陆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30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陆陆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主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上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为昆明市(五华区),且即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那么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交付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所属范围内的“小龙高速项目部十六标”,因此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既不是上诉人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故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此,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或者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陆陆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诉请为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对合同履行地的解释仅为其单方陈述,双方并未就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有明确约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注册登记地为佛山市南海区,因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故应适用与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陆陆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诉人,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为合同履行地,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建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邹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