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财保28号
申请人: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26743479,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高楼房村1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旋、徐贯中,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9395A,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黄土坡昆沙路21号,法定代表人常有敬。
申请人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4×××60内资金1545263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4×××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国际花园支行)内资金15452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