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云0103执恢160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道××广场××栋××楼。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 被执行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黄土坡昆沙路21号。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9395A。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如安街华兴巷7号4单元201号,身份证号码:5301021969********。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99636.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