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3252号
原告:浙江顺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工业功能区东氩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9TN9B7U。
法定代表人:吕泽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献忠,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子怡,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北道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147733495P。
法定代表人:童土木。
原告浙江顺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顺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唐学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