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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民初84号
原告: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北道口。
法定代表人:童土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世毅,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俊宇,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原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塘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华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建伟,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原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鉴定费4900元,由被告衢州原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贤红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林珍
代书记员周超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