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宣执字第0023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被执行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童土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双铃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也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该两案应合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执行标的货款61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552元,执行费82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执行标的货款10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182元,执行费150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1359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