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124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涛,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瑾,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鑫,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连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鑫,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姬长荣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 0102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为由,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愿
审 判 员 姜 华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博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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