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与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5641-2号
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政行处罚字[2017]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8)陕0112行审3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2292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4元。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案款4589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作出的市政行处罚字[2017]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作出的市政行处罚字[2017]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