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4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环城东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公勤,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思语,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恒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东段2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恒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众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唐居文
代理审判员*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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